内容简介
本书开篇简要地讲述了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且介绍了一些较为典型的学术观点。但是,考虑到高等院校财经管理类专业本科生知识结构的通常需要,并且考虑到高等院校财经管理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限和授课特点,本书既没有严格地按照部门经济法的体系进行编写,也没有覆盖经济法学科的全部内容,而是有重点地选择了与财经管理类学科联系较为密切的经济法律知识作为本书的内容,包括经济组织法、市场秩序法、金融与保险法、财政与税收法、会计与审计法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此外,为了便于教师在教学中把握教学重点以及学生在预习、复习时把握关键的知识点,本书在每一章提示了“重点问题”并布置了“复习与思考”题。
第三节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行破产和解、重整,还是破产清算,都需要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和有关事务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和财产处分等等。这种专门管理债务人财产和有关破产事务的机构就被称为管理人。当然,在国外破产立法中也有“受托人”、“接管人”、“监督人”等其他称谓。
关于管理人的性质和地位,学理上存在“债权人代表说”、“债务人代表说”、“财团代表说”、“受托人说”,以及“法定机构说”等诸多观点。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管理人是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立的,它应该保持独立和中立,应当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职工、财产所有人等其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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