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论
*节 施工企业概述
施工企业(也称建筑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包括各种土木建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基础工程公司、冶金工程公司、电力建设公司、市政工程公司、装修和装饰工程公司,等等。施工企业是我国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施工企业的分类
施工企业既担负着各物质生产部门所需房屋和构筑物的建造、改造和各种设备的安装工作,也承担着非物质生产部门所需房屋、公共设施和民用住宅等的施工任务。按照经营组织形式不同划分,施工企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组织规模不同划分,施工企业可以分为大型施工企业、中型施工企业和小型施工企业。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按照这一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所具备资质的不同,把施工企业分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和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将有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有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不多但能量较大,其经营范围广,营业额大,是建筑业中的“龙头”企业;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大、门类多,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建筑业中的主体骨干企业;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施工企业不再是过去那种所有制形式单一、单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已发展成为以建筑安装和其他专门工程作业为主,实行多种经营的经济组织。
二、施工企业的经营方式
施工企业的经营方式,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或者说施工服务的对象(即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也是施工企业获得工程任务并组织其建设所采取的经营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招投标方式是一种竞争性的经营方式,它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施工企业承揽工程任务的一种主要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施工企业的具体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按照合同收费方式分类
按照合同收费方式的不同,施工企业的具体经营方式可以分为总价承包、单价承包和成本加成承包三种。
总价承包是指施工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商定的总造价承包工程。它是以设计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根据工程量计算出工程总造价后进行承包。即把全部工程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多不退、少不补。在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论工程量、设备及材料价格、人工费等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动,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否则承包企业一般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和改变。采用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来说,有利于控制和节约投资,也比较简便。对施工企业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工程说明书相当详细,对施工现场情况了解得十分详尽,能据以精确地估算工程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比较周全,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如果设计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不够详细,由于存在不可预见的费用,价格、人工费升降等因素的影响,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企业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种经营方式一般适用于结构不太复杂、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明确、工程变更较少、工程规模适中、有较大把握承建的中、小型工程。
单价承包是指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的一定计量单位议定固定单价,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汇总计算工程总造价,并据以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总量事前难以准确计算或变动较大的工程,如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等。采用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来说,可以简化招标工作,但不易控制投资总额;对施工企业来说,不需要承担工程量变化风险,只要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单位成本,就能增加盈利。
成本加成承包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加上一定数额的酬金作为工程总造价,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据以结算工程价款。其中的酬金一般由管理费、利润和奖金组成,它既可以按照工程实际成本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也可以按照商定的一笔固定数额计算。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施工条件不正常的情况,如扩建工程、修复工程、灾后清理及恢复工程或发生市场因素难以预测的情况等。采用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来说,不易控制投资总额;对施工企业来说,可以确保其利润。
(二)按照承包者所处的地位分类
按照承包者所处地位的不同,施工企业的具体经营方式可以分为独立承包、总分包和联合承包等三种。
独立承包是指某个施工企业完全利用自有的能力承包一项工程的全部施工生产任务。独立承包一般要求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规模较大,或者工程的规模较小,如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和修缮工程等。
总分包是指通过总承包和分包方式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全部建筑*的施工生产任务委托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以明确责任和便于施工现场的统一领导。负责工程总承包的施工企业对承包的全部工程必须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统一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需要,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工程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分包出去的工程,通常是某些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基础工程、结构件吊装工程、设备*、装饰工程等,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一般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在工程的总包与分包过程中,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联合起来承包一项工程,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在这种方式下,各施工企业仍是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分享各自的收益,包括投入资金的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一般情况下,联合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合同,明确各方在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协作、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并推选出承包代表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各承包方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一般的中、小型建筑工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无须采用联合承包的方式,这样可有效避免由于联合承包方式过多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三)按照材料供应方式不同分类
按照建筑材料提供方式的不同,施工企业的具体经营方式可以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包工部分包料等三种。
包工包料是指承包单位既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又负责采购承包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包工包料实际上是全面地承包施工的全过程,这是一种较为普遍采用的施工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是指承包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全部由发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供应,承包单位只负责工程的施工。包工不包料实际上是劳务承包,承包单位投入的主要是劳务以及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只对劳务负责,风险较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综合管理力量相对较弱的施工企业。包工部分包料是指承包单位只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和供应承包工程所需的一部分建筑材料,其余的建筑材料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
三、建筑产品与施工生产的特点
施工企业是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房屋、建筑物的建设和设备的安装是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活动,其产品一般为不动产。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特殊的行业,其产品本身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企业产品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也决定了施工生产的特殊性。
(一)建筑产品的特点
1.固定性
所有的建筑产品,不论规模大小、坐落何处,它的基础部分都是与大地相连的,始终是与大地分不开的,其位置一经确定,就只能始终在那里发挥作用,不能移动。如工厂建造在固定的厂址,铁道修筑在固定的路基,高楼大厦奠基于平地。有些建筑产品,如人防工程、涵洞、隧道、石油井、煤井、地下铁道、水库、窑洞住宅等,本身就是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固定性,正是建筑产品与其他生产部门的物质产品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
2.多样性
建筑产品的功能是根据社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而决定的,它不仅要满足社会生产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还要满足人们对建筑产品美观的要求,同时受建筑性质、地理条件、民族特征、风俗习惯、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每项建筑产品事先都有明确的特定用途,按建设单位对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工艺流程的特定要求来兴建。建筑产品的功能不同,其建设规模、结构、内容、标准、式样等方面也各不相同。即使建筑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类型相同,但在不同的地点建造,也会因建造地点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异。
3.形体大
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是按照一个总体设计建造出来的,它是由许多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配套、项目衔接的固定资产体系。即使是单一项目的建设工程,由于功能复杂,建设起来也是工程量浩大,必须占用广阔的空间,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建筑产品形体庞大的特点,是一般工业产品所无法与之比拟的。
4.寿命长
建筑产品一经建成,竣工投产或交付使用后,可以在很长的时间内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一个建筑物或构筑物,无论是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还是砖木结构,少则可以使用十几年,多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会丧失其使用价值。
(二)施工生产的特点
建筑产品的特点直接影响到施工生产的组织、工艺和经济等各个方面,决定着施工生产的特点。一般来讲,施工生产主要具有下列特点。
1.流动性
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施工机具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这种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不同工种的工人要在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部位上进行流动施工,即施工人员和机具要随着施工部位的不同而沿着施工对象上下左右前后移动,不断地变换操作场所;
(2)生产工人要在同一工地不同的单位工程之间进行流动施工;
(3)企业的施工队伍要在不同工地、不同地区承包工程,进行区域性流动施工,即工程完工后,生产者和施工机具要随施工对象坐落位置的变化而迁徙流动,从一个工地转移到另一个工地或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
另外,施工生产一般是顺序施工,基础、结构、屋面、装修等各阶段虽然也可以交叉作业,但制约性很大。随着构配件预制工厂化和现场施工装配化的发展,许多操作可以在空间上同时进行,平行作业或立体交叉作业,大大降低了施工生产的流动程度,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施工生产的流动性。
2.单件性
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多样性,导致了施工生产的单件性。特别是施工企业是根据用户(建设单位)的需要,按合同组织生产的,建筑产品的功能和形式随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同而各不相同。每项建筑产品都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中建造的,几乎每一项建筑产品都有特定的建设目的和用途,有独特的形式和结构,因而就需要有一套单独的设计图纸,在建造时需要根据不同的设计,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工程或采用标准设计,也会由于建筑产品所在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差异,能源、交通运输、材料和设备供应等资源条件以及人文、民族、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的不同,在建造时需要对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等做适当的改变。此外,建筑等级、建筑标准和施工技术水平的不同,也会导致工程建设的差异。因此,施工生产千差万别,很少有全部按照同一模式进行完全重复性质的生产的情况。
3.长期性
建筑产品的施工生产过程是一个规模大、消耗多、周期长的生产性消费过程。由于建筑产品构造复杂、形体庞大,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占用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一个大中型建设项目往往要花费几千万、上亿甚至百亿元以上的投资。因此,客观上决定了施工生产的周期相对较长,一般都要跨年度施工,一个大中型建设项目往往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建成。另外,由于工程固定在一定的地点,因此施工生产只能相对局限于一定的工作场所,按照一定的施工顺序、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组织立体交叉作业和平行流水作业,这就不能不影响到施工生产周期。工业产品大多体积较小、生产周期较短,一般是边投入边产出,而建筑产品必须等到整个施工生产周期终结,才能生产出独立的*终产品。
4.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大
建筑产品由于位置固定、形体庞大,其生产一般在露天进行,并且高空、地下、水下作业多,直接受到自然气候条件变化的制约。如冬季、雨季以及台风、高温等天气情况,会给组织施工带来许多问题,常常影响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导致施工生产缺乏连续性、节奏性,较难实现均衡生产。另外,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所在地点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也对施工生产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因此,施工企业必须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搞好安全生产,努力创造条件,组织均衡施工,力争把自然气候条件对施工生产的影响或造成的损失减少到*限度。
四、施工生产的组织管理与会计核算
由于建筑产品的类型繁多,施工企业要根据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按照专门用途的工程组织施工生产。同时,建筑产品地点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造成施工企业管理环境的变化大,可变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多。如果施工企业承担的是国外施工任务,则环境更为复杂和特殊,管理工作的难度更大。管理环境的多变,导致施工生产经营的预见性、可控性比较差。施工生产没有固定不变的施工方案,需根据工程、地点、时间的不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来指导施工,并根据施工计划单独组织材料物资的供应。因此,施工生产需要个别组织,单个进行。在此背景下,项目法施工成为施工企业组织生产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
在项目法施工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设置施工组织机构,组建施工队伍,项目完成后,其组织机构随之撤销。项目法施工要建立以项目经理部为主要组织管理形式的施工生产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法施工可以实行内部承包制,以便确立项目承包者与企业、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在合同管理方面,企业总经理一般要授予项目经理较大的权力,以便处理与合同各方的关系。
由此可见,项目法施工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经济合同为手段,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实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全面实现项目目标,提高工程施工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在项目法施工下,施工企业面对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工期长短各不相同的工程项目,需根据项目的需要配置资源,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对施工过程中的生产要素投入进行动态管理。在这个管理过程中,工程项目成本作为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部分,一般会占到企业成本的90%以上。
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的方式,决定了*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企业会计的特点。为了适应施工生产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施工企业一般会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形成以施工项目为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使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调动所属各级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及时满足施工生产管理的需要。因此,正确认识和掌握施工项目会计核算的方法,是学习*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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