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总则/ 章通则(1—5条)/ 第2章公司的商号(6—9条)/ 第3章公司的使用人等/ 节公司的使用人(10—15条)/ 第2节公司的代理商(16—20条)/ 第4章已实施事业转让时的竞业禁止等(21—24条)/ 第二编股份公司/ 章设立/ 节总则(25条)/ 第2节章程的制作(26—31条)/ 第3节出资(32—37条)/ 第4节设立时公司负责人等的选任与解任(38—45条)/ 第5节由设立时董事所进行的调查(46条)/ 第6节设立时代表董事等的选定等(47—48条)/ 第7节股份公司的成立(49—51条)/ 第8节发起人等的责任等(52—56条)/ 第9节募集设立/ 分节设立时发行股份认购人的募集(57—64条)/ 第2分节创立大会等(65—86条)/ 第3分节有关设立事项的报告(87条)/ 第4分节设立时董事等的选任及解任(88—92条)/ 第5分节由设立时董事等所进行的调查(93—94条)/ 第6分节章程变更(95—101条)/ 第7分节有关设立程序等的特别规则等(102—103条)/ 第2章股份/ 节总则(104—120条)/ 第2节股东名册(121—126条)/ 第3节股份转让等/ 分节股份转让(127—135条)/ 第2分节有关股份转让的同意程序(136—145条)/ 第3分节股份质押(146—154条)/ 第4分节属于信托财产股份的对抗要件等(154条之2)/ 第4节股份公司对自己股份的取得/ 分节总则(155条)/ 第2分节通过与股东间的合意所为的取得/ 目总则(156—159条)/ 第2目从特定股东取得(160—164条)/ 第3目通过市场交易等的股份取得(165条)/ 第3分节附取得请求权股份及附取得条件股份的取得/ 目附取得请求权股份取得的请求(166—167条)/ 第2目附取得条件股份的取得(168—170条)/ 第4分节附全部取得条件种类股份的取得(171—173条之2)/ 第5分节对继承人等的出售请求(174—177条)/ 第6分节股份注销(178条)/ 第4节之2特别控制股东的股份等出售请求(179—179条之10)/ 第5节股份合并等/ 分节股份合并(180—182条之6)/ 第2分节股份分割(183—184条)/ 第3分节无偿配股(185—187条)/ 第6节单元股份数/ 分节总则(188—191条)/ 第2分节单元未满股东的回购请求(192—193条)/ 第3分节单元未满股东的出售请求(194条)/ 第4分节单元股份数的变更等(195条)/ 第7节对股东通知的省略等(196—198条)/ 第8节募集股份的发行等/ 分节募集事项的决定等(199—202条)/ 第2分节募集股份的分配(203—206条之2)/ 第3分节现金外的财产出资(207条)/ 第4分节出资的履行等(208—209条)/ 第5分节停止募集股份发行等的请求(210条)/ 第6分节有关募集的责任等(211—213条之3)/ 第9节股票/ 分节总则(214—218条)/ 第2分节股票的提交等(219—220条)/ 第3分节股票丧失登记(221—233条)/ 0节其他规则(234—235条)/ 第3章新股预约权/ 节总则(236—237条)/ 第2节新股预约权的发行/ 分节募集事项的决定等(238—241条)/ 第2分节募集新股预约权的分配(242—245条)/ 第3分节有关募集新股预约权的缴纳(246条)/ 第4分节停止募集新股预约权发行的请求(247条)/ 第5分节其他规则(248条)/ 第3节新股预约权存根簿(249—253条)/ 第4节新股预约权的转让等/ 分节新股预约权的转让(254—261条)/ 第2分节新股预约权的转让限制(262—266条)/ 第3分节新股预约权质押(267—272条)/ 第4分节就属于信托财产的新股预约权的对抗要件等 (272条之2)/ 第5节由股份公司所为的自己新股预约权的取得/ 分节基于募集事项规定的新股预约权的取得(273—275条)/ 第2分节新股预约权的注销(276条)/ 第6节新股预约权的无偿分配(277—279条)/ 第7节新股预约权的行使/ 分节总则(280—283条)/ 第2分节现金外的财产出资(284条)/ 第3分节责任(285—286条之3)/ 第4分节其他规则(287条)/ 第8节有关新股预约权的证券/ 分节新股预约权证券(288—291条)/ 第2分节附新股预约权公司债券证券(292条)/ 第3分节新股预约权证券等的提交(293—294条)/ 第4章机关/ 节股东大会及种类股东大会/ 分节股东大会(295—320条)/ 第2分节种类股东大会(321—325条)/ 第2节股东大会以外机关的设置(326—328条)/ 第3节公司负责人及会计监查人的选任及解任/ 分节选任(329—338条)/ 第2分节解任(339—340条)/ 第3分节有关选任及解任程序的特别规则(341—347条)/ 第4节董事(348—361条)/ 第5节董事会/ 分节权限等(362—365条)/ 第2分节运营(366—373条)/ 第6节会计参与(374—380条)/ 第7节监事(381—389条)/ 第8节监事会/ 分节权限等(390条)/ 第2分节运营(391—395条)/ 第9节会计监查人(396—399条)/ 第9节之2监查等委员会/ 分节权限等(399条之2—399条之7)/ 第2分节运营(399条之8—399条之12)/ 第3分节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董事会的权限等 (399条之13—399条之14)/ 0节提名委员会等以及执行官/ 分节委员的选定、执行官的选任等(400—403条)/ 第2分节提名委员会等的权限等(404—409条)/ 第3分节提名委员会等的运营(410—414条)/ 第4分节提名委员会等设置公司董事的权限等(415—417条)/ 第5分节执行官的权限等(418—422条)/ 1节公司负责人等的损害赔偿责任(423—430条)/ 第5章财务会计等/ 节会计原则(431条)/ 第2节会计账簿等/ 分节会计账簿(432—434条)/ 第2分节财务会计报表等(435—443条)/ 第3分节集团财务会计报表(444条)/ 第3节资本金额等/ 分节总则(445—446条)/ 第2分节资本金额的减少等/ 目资本金额的减少等(447—449条)/ 第2目资本金额的增加等(450—451条)/ 第3目对盈余金的其他处分(452条)/ 第4节盈余金分配(453—458条)/ 第5节有关决定盈余金分配等机关的特别规则(459—460条)/ 第6节有关盈余金分配等的责任(461—465条)/ 第6章章程变更(466条)/ 第7章事业转让等(467—470条)/ 第8章解散(471—474条)/ 第9章清算/ 节总则/ 分节清算的开始(475—476条)/ 第2分节清算股份公司的机关/ 目股东大会外的机关设置(477条)/ 第2目清算人的就任、解任及监事的离任(478—480条)/ 第3目清算人的职务等(481—488条)/ 第4目清算人会(489—490条)/ 第5目有关董事等规定的适用(491条)/ 第3分节财产目录等(492—498条)/ 第4分节债务的清偿等(499—503条)/ 第5分节剩余财产的分配(504—506条)/ 第6分节清算事务的结束等(507条)/ 第7分节账簿资料的保存(508条)/ 第8分节适用排除等(509条)/ 第2节特别清算/ 分节特别清算的开始(510—518条之2)/ 第2分节法院的监督及调查(519—522条)/ 第3分节清算人(523—526条)/ 第4分节监督委员(527—532条)/ 第5分节调查委员(533—534条)/ 第6分节对清算股份公司行为的限制等(535—539条)/ 第7分节清算监督中所必要的处分等(540—545条)/ 第8分节债权人会议(546—562条)/ 第9分节协定(563—572条)/ 0分节特别清算的结束(573—574条)/ 第三编份额公司/ 章设立(575—579条)/ 第2章股东/ 节股东的责任等(580—584条)/ 第2节出资份额的转让等(585—587条)/ 第3节误认行为的责任(588—589条)/ 第3章管理/ 节总则(590—592条)/ 第2节执行业务的股东(593—602条)/ 第3节业务执行股东的职务代行者(603条)/ 第4章股东的加入以及退出/ 节股东的加入(604—605条)/ 第2节股东的退出(606—613条)/ 第5章财务会计等/ 节会计原则(614条)/ 第2节会计账簿(615—616条)/ 第3节财务会计报表(617—619条)/ 第4节资本金额的减少(620条)/ 第5节利润分配(621—623条)/ 第6节出资返还(624条)/ 第7节有关合同公司财务会计等的特别规则/ 分节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查阅等的特别规则(625条)/ 第2分节有关资本金额减少的特别规则(626—627条)/ 第3分节有关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则(628—631条)/ 第4分节有关出资返还的特别规则(632—634条)/ 第5分节有关伴随退出公司的出资份额返还的特别规则 (635—636条)/ 第6章章程变更(637—640条)/ 第7章解散(641—643条)/ 第8章清算/ 节清算的开始(644—645条)/ 第2节清算人(646—657条)/ 第3节财产目录等(658—659条)/ 第4节债务的清偿等(660—665条)/ 第5节剩余财产的分配(666条)/ 第6节清算事务的结束等(667条)/ 第7节任意清算(668—671条)/ 第8节账簿资料的保存(672条)/ 第9节股东责任的消灭时效(673条)/ 0节适用排除等(674—675条)/ 第四编公司债券/ 章总则(676—701条)/ 第2章公司债券管理人(702—714条)/ 第3章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715—742条)/ 第五编组织形式变更、合并、公司分立、股份交换及股份转移/ 章组织形式变更/ 节通则(743条)/ 第2节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744—745条)/ 第3节份额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746—747条)/ 第2章合并/ 节通则(748条)/ 第2节吸收合并/ 分节股份公司存续的吸收合并(749—750条)/ 第2分节份额公司存续的吸收合并(751—752条)/ 第3节新设合并/ 分节设立股份公司的新设合并(753—754条)/ 第2分节设立份额公司的新设合并(755—756条)/ 第3章公司分立/ 节吸收分立/ 分节通则(757条)/ 第2分节让股份公司承继权利义务的吸收分立(758—759条)/ 第3分节让份额公司承继权利义务的吸收分立(760—761条)/ 第2节新设分立/ 分节通则(762条)/ 第2分节设立股份公司的新设分立(763—764条)/ 第3分节设立份额公司的新设分立(765—766条)/ 第4章股份交换及股份转移/ 节股份交换/ 分节通则(767条)/ 第2分节让股份公司取得已发行股份的股份交换(768—769条)/ 第3分节让合同公司取得已发行股份的股份交换(770—771条)/ 第2节股份转移(772—774条)/ 第5章组织形式变更、合并、公司分立、股份交换及股份转移的 程序/ 节组织形式变更的程序/ 分节股份公司的程序(775—780条)/ 第2分节份额公司的程序(781条)/ 第2节吸收合并等的程序/ 分节吸收合并消灭公司、吸收分立公司及股份交换全资子 公司的程序/ 目股份公司的程序(782—792条)/ 第2目份额公司的程序(793条)/ 第2分节有关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吸收分立承继公司以及股份 交换全资母公司的程序/ 目股份公司的程序(794—801条)/ 第2目份额公司的程序(802条)/ 第3节新设合并等的程序/ 分节新设合并消灭公司、新设分立公司以及股份转移全资 子公司的程序/ 目股份公司的程序(803—812条)/ 第2目份额公司的程序(813条)/ 第2分节新设合并设立公司、新设分立设立公司以及股份转移 设立全资母公司的程序/ 目股份公司的程序(814—815条)/ 第2目份额公司的程序(816条)/ 第六编外国公司(817—823条)/ 第七编其他规则/ 章公司的解散命令等/ 节公司的解散命令(824—826条)/ 第2节禁止外国公司的连续交易或者关闭营业所的命令(827条)/ 第2章诉讼/ 节有关公司组织的诉讼(828—846条)/ 节之2出售股份等的取得无效之诉(846条之2— 846条之9)/ 第2节股份公司的责任追究等之诉(847—853条)/ 第3节股份公司的公司负责人解任之诉(854—856条)/ 第4节有关特别清算的诉讼(857—858条)/ 第5节份额公司股东的除名之诉等(859—862条)/ 第6节清算份额公司的财产处分撤销之诉(863—864条)/ 第7节公司债券发行公司清偿等撤销之诉(865—867条)/ 第3章非诉/ 节总则(868—876条)/ 第2节有关新股发行无效判决后返还金增减程序的特别规则 (877—878条)/ 第3节有关特别清算程序的特别规则/ 分节通则(879—887条)/ 第2分节有关特别清算开始程序的特别规则(888—891条)/ 第3分节有关特别清算实行程序的特别规则(892—901条)/ 第4分节有关特别清算结束程序的特别规则(902条)/ 第4节有关外国公司清算程序的特别规则(903条)/ 第5节有关公司解散命令等程序的特别规则(904—906条)/ 第4章登记/ 节总则(907—910条)/ 第2节公司登记/ 分节在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911—929条)/ 第2分节在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930—932条)/ 第3节外国公司的登记(933—936条)/ 第4节登记的委托(937—938条)/ 第5章公告/ 节总则(939—940条)/ 第2节电子公告调查机关(941—959条)/ 第八编罚则(960—979条)/ 附则(2005年7月26日法律第86号)/ 附则(2014年5月30日法律第42号)/ 附则(2014年6月27日法律第90号)/
内容简介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很基本法的日本公司法制度,对我国公司法制建设的参考价值尤为突出。 我国法学界该法典目前有三个翻译本,但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确有重新翻译出版《日本公司法典》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一是《日本公司法典》自2005年颁布,至今进行很多修改,将近一半以上条款发生变动。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介绍这些变化的文献资料,否则会影响参考使用的准确性。 二是有关《2005年日本公司法典》的三个翻译本子,从各种术语等沉淀了近十年的今天看,应该说均存在大量需要改进的地方。 三是对这样很好不错的《公司法典》很新版的翻译出版,对我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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