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全集.第4卷:社会契约论 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
作 者: (法)卢梭 著 李平沤 译
定 价: 108
出 版 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12年06月01日
页 数: 435
装 帧: 精装
ISBN: 9787100091565
●社会契约论
译者前言
小引
卷
章 卷的题旨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论奴隶制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原始的约定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 论主权者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第九章 论财产权
第二卷
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论公意是否会出错误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第六章 论法律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第八章 论人民
第九章 论人民(续)
第十章 论人民(续)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卷
章 政府通论
第二章 论不同的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第六章 论君主制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 论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 怎样保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建绝不是一项契约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建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卷
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章 论投票
第三章 论选举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 论独裁制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第八章 论公民的宗教信仰
第九章 结束语
附录一 社会契约论(初稿本)
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
译者前言
封页题词
献词
序言
关于注释的说明
第戎科学院的征文题目
小引
部分
第二部分
注释
附录
一、给伏尔泰的回信
二、让-雅克·卢梭答费罗波里斯先生书
三、答一位博物学家的驳难
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
译者前言
序
小引
部分
第二部分
《纳尔西斯》序言
内容简介
《卢梭全集》共分为九卷,其中卷至第三卷是自传类著作,第四卷、第五卷是政治经济类著作,第六卷、第七卷是教育、哲学和伦理学著作,第八卷、第九卷是文学类著作。本书是《卢梭全集(第4卷)》。
《卢梭全集(第4卷)》收录了多部著作,有《社会契约论》、《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淳朴》及其他著作。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首先批判了霍布斯等人的学说,他认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没有任何天然的非常不错,强力亦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而这样的约定在形成集体力量的同时,又必须保证“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卢梭认为每个结合者必须把自身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共同体形成的那一刹那间便把他当时所有的一切——他本人和他所有的力量(他的财产是其中的一部分)——都交给共同体了。不过,这并不是说,由于这一行为,在转手的时候所有权便改变了性质而成为主权者手中的财产了。但是,由于城邦的力量无可比拟地大于个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所有权虽然不是更合法(至少对外邦人来说是如此)但实际上比个人的所有权更强大和更不可变更,因为,根据社会契约(在一个国家中,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对一个国家的成员来说,国家是他们的一切财产的主人;但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国家便只能根据它得自个人的优选占有权,才能成为财富的主人。
优选占有者的权利,虽然比不错者的权利更为真实,但也只能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天然有权获得为他所需要的一切东西;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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