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援引合同法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都列有保密条款,要求受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技术秘密的内容。未经授权,不得将技术秘密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受方违反合同规定泄露或越权使用技术秘密,供方有权以违约为由对其起诉,法院将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者的法律责任。例如《*》第351条规定:“实施*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的法律和判例都认为,合同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一方违反合同保密约定,法院应予执行。但是,合同法保护技术秘密有很大局限性,即只能约束当事人,不能约束第三方。如国际商会日本分会曾指出:“……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要求赔偿,保密义务仅在合同双方之间有约束力,要使第三方保密,在法律上是没有办法的……”
2.援引民事侵权行为法
各国民法都规定,凡因过失、故意或以不法行为使他人遭受损害者,就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者,应对他人负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的义务。”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者。应承担赔偿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的责任。”许多国家的法律或判例解释也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技术秘密,也属于上述民事侵权行为。当第三方非法侵害技术秘密时,只要受侵害者能证明对技术秘密有某种权利,即使他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可以侵权行为为由进行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英国在19世纪中期,在衡平法中形成了一种叫“违反信任”的诉讼权。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未经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使用了其保密知识,就构成侵权行为,原告可用破坏信任原则而要求取得赔偿。因此,采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技术秘密拥有人阻止第三人非法窃取、使用或泄露其技术秘密,是一种可行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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