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本书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民法总则》
本书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多方面地展现给读者。本书的另一特色是......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3.不当得利的类型化②
79条明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对不当得利固设统一的规定,但法律适用上应采非统一说,建立“基于给付受利益”及“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的两个类型。此项类型化有其内在的依据。给付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给付目的之财产变动,凡依当事人意思而增益他人财产者,均有一定之目的,倘其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目的不达或目的消灭时,财产变动即失其法律上原因,受领人应负返还义务。至于给付外事由之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有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特定事件,受利益有无法律上原因,应该依其事由分别判断受益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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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3.不当得利的类型化②
79条明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对不当得利固设统一的规定,但法律适用上应采非统一说,建立“基于给付受利益”及“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的两个类型。此项类型化有其内在的依据。给付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给付目的之财产变动,凡依当事人意思而增益他人财产者,均有一定之目的,倘其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目的不达或目的消灭时,财产变动即失其法律上原因,受领人应负返还义务。至于给付外事由之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有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特定事件,受利益有无法律上原因,应该依其事由分别判断受益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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