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商品名称: | 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农户主体问题研究 | 开本: | 大32开 |
| 作者: | 申惠文 著 | 定价: | 55.00 |
| ISBN号: | 9787519741525 | 出版时间: | 2019-12-01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印刷时间: | 2019-12-01 |
| 版次: | 1 | 印次: | 1 |
引言
一、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的问题
三、研究的意义
四、文献的述评
五、本书研究的思路
六、本书研究的方法
七、本书创新点和不足
*章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历史分析
*节家庭作为民事主体的历史分析
一、家庭在西方社会作为民事主体的历史考察
二、家庭在东方社会作为民事主体的历史考察
三、家庭作为民事主体历史发展的东西方比较
四、结语
第二节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历史分析
一、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制度史分析
二、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学术史分析
三、结语
第三节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历史分析
一、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制度史分析
二、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学术史分析
三、结语
第二章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规范分析
*节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规范分析
一、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概念困境
二、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定位困境
三、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地方立法
四、结语
第二节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规范分析
一、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概念困境
二、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定位困境
三、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地方立法
四、结语
第三章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裁判分析
*节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裁判分析
一、夫妻离婚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裁判的考察
二、父母子女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裁判的考察
三、兄弟姐妹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裁判的考察
四、农户其他成员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裁判的考察
五、农户成员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裁判的实证考察
六、结语
第二节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裁判分析
一、夫妻离婚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民事裁判的考察
二、父母子女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民事裁判的考察
三、兄弟姐妹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民事裁判的考察
四、农户其他成员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民事裁判的考察
五、农户成员分割宅基地使用权行政裁判的实证考察
六、结语
第四章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实证分析
*节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实证分析
一、农户生产经营的实证考察
二、从农村承包经营户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结语
第二节农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实证分析
一、农户居住情况的实证考察
二、从宅基地使用户到新型宅基地利用主体
三、结语
第五章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语言分析
*节集体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语言学解读
一、“三权分离”的语言优势
二、“土地承包权”的语言困境
三、“土地经营权”的语言困境
四、“农地所有权、农地使用权、农地耕作权”的三权分置
五、结语
第二节集体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语言学解读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文献综述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政策目标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实践做法
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实现路径
五、结语
第六章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政治分析
*节国家、集体、农户与农民关系的法政治学解读
一、从民法政治学到土地法政治学
二、国家角色定位的法政治学解读
三、集体角色定位的法政治学解读
四、农户角色定位的法政治学解读
五、农民角色定位的法政治学解读
六、结语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司法裁判的法政治学解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民事裁判的实证考察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行政裁判的实证考察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司法裁判的法理分析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司法裁判的政治解读
五、结语
第七章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制度变革
*节《民法总则》农村承包经营户条款的解释适用
一、《民法总则》农村承包经营户条款的文义解释
二、《民法总则》农村承包经营户条款的体系解释
三、《民法总则》农村承包经营户条款的目的解释
四、结语
第二节《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相关条款的修改完善
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款的修改完善
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宅基地使用权条款的修改完善
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家庭相关条款的修改完善
四、结语
第三节土地权利法和土地监管法的分别起草
一、土地权利法和土地监管法分别起草的理论基础
二、土地权利法和土地监管法分别起草的实践需求
三、土地权利法和土地监管法分别起草的主要构想
四、结语
结语

......

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这是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典型特征。随着改革推进,“农户”的涵义越来越不确定,“农民户”“农业户”“农村户”发生了分离。从规范法学角度看,从顶层制度设计看,应当将农户主体变革为农民个体,重塑国家、集体和农民的法律关系。从法政治学角度看,从渐进式制度变迁看,应当逐步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户的成员,逐步允许农户成员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

申惠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民法基础理论、物权法学和土地法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困境及出路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民法典规范表达立法技术研究》等科研项目。出版《物权登记错误救济论》和《非公共利益利用集体土地机制研究》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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