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机制:历史现状及法治化 路径》由黄韬编***。
政府间事权分配的随意性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出现 了严重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进而成为地方债 务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种格局并非一种人为刻 意设计的结果,而是由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和历 史的原因所共同造就的制度“均衡”状态。因此,若 要解决这一失衡问题,期待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 分配关系纳入法治轨道,就必须先清楚地了解现实制 度背后的各种促成性因素,否则就很容易陷入“纸上 建构”法律条文的窘境。具体来说,当下我国央地事 权分配关系的成因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解释,分别是: 基于历史因素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基于经济因素的 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基于政治因素的官员行为激励。
政府间事权分配关系的法治化需要同时在多个维 度上推动制度建设。首先,在***基础也是***技术的层 面上,我们有必要在未来的法律规则中对政府所提供 的公共产品进行性质上的分类,清楚地界分“地方性 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混合性公共产 品”,进而来明确“地方事权”、“中央事权”和“ 混合事权”。其次,有必要在法律上确立“地方自治 ”的原则和观念,淡化高度行政化的央地关系架构中 所特别强调的“上位法”和“下位法”概念。***后, 则应当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保障地方 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如此才能确保法律化、制度 化的事权分配机制得以平稳运行。
提升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关系的法治化程度 渐趋成为一种政策共识并被写入了中共文件。然而, 我们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的能够 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举债融资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控制 机制将不可避免地被削弱。由此,在推动我国央地事 权分配关系法治化进程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去找寻一 项替代性的机制,以控制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 。结合当下中国的实际情况,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行为 选择可望起到有效控制地方债务规模的作用。而要让 这一机制的作用得以发挥,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落实修 订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 独立发债的权限,并明确其独立的法律责任,通过金 融市场机制来让地方政府实现权力行使和责任承担的 双重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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