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电子数据存证的规范性要求
近年来.我国司法界对电子数据的认识越来越深,司法实务经历了从早期不承认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到现在广泛应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过程,同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我们认识并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基础.也是本书讨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存证中实践”的指南。法律的发展和技术的应用在电子数据领域相互融合的趋势愈发明显,本章对我国的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进行梳理、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标准规范(见附录)。
1.1 电子数据证据相关法律规定
1.1.1证据地位
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1_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证据地位的确立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1.1.2实务要求
我国法律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是概括性的规定,具体的细则要求有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应当与传统电子证据一致,即“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据此可知,电子数据的收集是按照规定的取证程序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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