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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阶级 古代部族之间,互相争斗,胜者把败者作为俘虏 ,使之从事于劳役,是 为奴隶;其但收取其赋税的,则为农奴。已见上章。
古代奴婢之数,似乎并 不甚多见下。***严重的问题,倒在征服者和农奴之间 。国人和野人,这两个名 词,我们在古书上遇见时,似不觉其间有何严重的区 别。其实两者之间,是有 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的。不过其时代较早,古书上的 遗迹,不甚显***,所以我 们看起来,不觉得其严重罢了。所谓国人,其初当系 征服之族,择中央山险 之地,筑城而居。野人则系被征服之族,在四面平夷 之地,从事于耕耘。所以 (一)古代的都城,都在山险之处。**行畦田,国外 行井田。(二)国人充 任正式军队,野人则否。参看第八、第九、第十四三 章自明。上章所讲大询于 众庶之法,限于乡大夫之属。乡是王城以外之地,乡 人即所谓国人。厉王的被 逐,《国语》说: “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 则参与国政,和起而为反抗 举动的,都是国人。若野人,则有行仁政之君,即歌 功颂德,襁负而归之;有 行暴政之君,则“逝将去汝,适彼乐土”,在可能范 围之内逃亡而已。所以一 个***,其初立国的基本,实在是靠国人的,即征服 部族的本族。国人和野人 之间,其初当有一个很严的界限;彼此之间,还当有 很深的仇恨。后来此等界 限,如何消灭?此等仇恨,如何淡忘呢?依我推想,大 约因:(一)距离战争 的年代远了,旧事渐被遗忘。(二)国人移居于野,野 人亦有移居于国的,居 地既近,婚姻互通。(三)征服部族,是要腹削被征服 的部族以自肥的,在经 济上,国人富裕而野人贫穷;又都邑多为工商及往来 之人所聚会,在交通上, 国人频繁而野人闭塞;所以国人的性质较文,野人的 性质较质。然到后来, 备地方逐渐发达,其性质,亦变而相近了。再到后来 ,(四)选举的权利, (五)兵役的义务,亦渐扩充推广,而及于野人,则国 人和野人,在法律上亦 无甚区别,其畛域就全化除了。参看第七、第九两章 自明。
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区别,可说全是政治上 的原因。至于职业上的 区别,则已带着经济上的原因了。古代职业的区别, 是为士、农、工、商。士 是战士的意思,又是政治上任事而未有爵者之称,可 见古代的用人,专在战士 中拔擢。至于工商,则专从事于生业。充当战士的人 ,虽不能全不务农,但有 种专务耕种的农民,却是不服兵役的。所以《管子》 上有士之乡和工商之乡见 《小匡篇》。《左传》宣公十二年说,楚国之法,“ 荆尸而举荆尸,该是一种组织军 队的法令,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有些人误 以为古代是全国皆兵,实在 是错误的,参看第九章自明。士和卿大夫,本来该没 有多大的区别,因为同是 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权和军权,本是混合不分 的。但在古代,不论什么 职业,多是守之以世。所以《管子》又说:“士之子 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 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小匡》政治上的 地位,当然不是例外,世官 之制既行,士和大夫之间,自然生出严重的区别来, 农、工、商***不必说了。
此等阶级,如何破坏呢?其在经济上,要维持此等阶 级,必须能维持严密的职 业组织。如欲使农之子恒为农,则井田制度,必须维 持。欲使工之子恒为工, 商之子恒为商,则工官和公家对于商业的管理规则, 亦必须维持。然到后来, 这种制度,都破坏了。农人要种田,你没有田给他种 ,岂能不许他从事别种职 业?工官制度破坏了,所造之器,不足以给民用,民 间有从事制造的人,你岂 能禁止他?尤其是经济进步,交换之事日多,因而有 居间卖买的人,又岂能加 以禁止?私产制度既兴,获利的机会无限,人之趋利 ,如水就下,旧制度都成 为新发展的障碍了,古代由社会制定的职业组织,如 何能不破坏呢?在政治 上则因:(一)贵族的骄淫矜夸,自趋灭亡,而不得不 任用游士参看第七章。
(二)又因有土者之间,互相争夺,败国亡家之事,史 不***书。一国败,则与 此诸侯有关之人,都夷为平民。一家亡,则与此大夫 有关的人,都失其地位。
(三)又古代阶级,并未像喀斯德(caste)这样的严峻 ,彼此不许通婚。譬如 《左传》定公九年,载齐侯攻晋夷仪,有一个战士, 唤作敝无存,他的父亲, 要替他娶亲,他就辞谢,说:“此役也,不死,反必 娶于高、国。”齐国的两个世…… P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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