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司机》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升降机新安全技术相关标准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编写。在系统阐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消防、应急救援、安全用电等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识图、材料、力学、机械、电气、液压、钢结构、施工升降机主要零部件等)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常用施工升降机专业技术理论及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技能做了较全面的介绍。《施工升降机司机》立足实用,理论联系实际。
《施工升降机司机》共分4篇17章,首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施工升降机司机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安全防护知识;第二篇专业基础知识包括基础知识,施工升降机主要零部件;第三篇专业技术理论包括施工升降机分类及技术参数,施工升降机构造及原理,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和操作,施工升降机的安全检查,施工升降机的维护保养,施工升降机的性能试验、自检与验收,施工升降机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升降机的事故案例分析;第四篇施工升降机司机试题及答案包括施工升降机司机的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工(三级)3个等级的试题及答案,供参考选用。
第一章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中,建筑起重机械是完成建筑材料与工具等垂直运输工作的主要设备。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和各地方都相应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章选摘了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以供学习时查阅。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 6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其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规定节选如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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