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1
章《刑法》3条但书概述8
节但书的含义8
第二节但书的功能17
第三节但书的适用24
第四节但书与域外理论中相关概念之比较50
第二章但书与社会危害性理论58
节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立法化58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属性64
第三节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72
第四节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76
第五节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104
第三章但书与犯罪构成论体系107
节犯罪构成论体系的立法依据107
第二节但书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113
第四章但书与排斥犯罪性事由的限度124
节但书与正当防卫的限度124
第二节但书与紧急避险的限度137
第五章但书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处罚范围159
节但书与预备犯的处罚范围159
第二节但书与未遂犯的处罚范围179
第三节但书与中止犯的处罚范围192
第四节但书与犯罪既遂形态202
第六章但书与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209
节但书与共谋未实行的处罚范围209
第二节但书与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217
第三节但书与独立教唆犯的处罚范围246
第七章但书与刑法分则定罪模式251
节犯罪定罪模式概述251
第二节但书不属于立法定量259
第三节但书视野下的定罪双轨制266
第四节定罪双轨制的规范模式275
第八章我国罪刑体系的改革及完善284
节我国犯罪轻重体系的改革及完善284
第二节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与完善304
主要参考文献331
内容简介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国家会对轻微危害行为一律给予刑罚制裁。不处罚轻微危害行为,意味着需要确定犯罪成立的量度,是为犯罪定量。我国刑法3条但书规定为犯罪定量确定了法律依据,具有出罪与入罪双重功能。作为但书理论根据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在构建犯罪构成论体系时,应当包含体现犯罪量度的要件。但书规定对界定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否过当,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既遂犯的处罚类型,以及对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共犯、帮助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畴等,均具有直接影响。以但书为依据,在具体犯罪的定量上应坚持立法定量与司法自由裁量并行原则。适应但书定量需要,应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体系加以改革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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