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务来源
《防盗保险柜》(GB 10409—2001)、《防盗保险箱》(CA 166—2006)
发布施行已十多年.根据标准编制原则.一般在标准施行5年后进行审查
或修订。早在2005年年初GA 166标准修订时,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实体防护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l00,/SCl)秘书处在
调研、听取业内相关知名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就提出拟在合适时
机。将上述两个标准合并修订.为此在2012年SAC/TCl00,/SCl提出了修
订立项申请。2014年,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以计划编号
(20140175一Q一312]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防盗保险柜
(箱)》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必要性及目的
1.修订的必要性
十余年前,在修订《防盗保险柜》(GB 10409—2001)标准时,中国
防盗保险柜(箱)的制造水平与国际公认的标准要求差距甚大。经过十余
年的努力,我国已成为防盗保险柜(箱)的研制、生产大国和强国。在技
术水平上有很大提高,许多技术接近或超过了世界先进水平。另外,随着
科技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标准的某砦条款已不适应国内外实际发展情
况,有的条款在规定时不够合理、具体,这些问题也都需要在修订时尽可
能加以明确和具体规范.而且国外类似相关产品的先进标准.如在箱体方
面的《防盗保险箱》(uI.687)、《安全存储装置——防盗保险柜的要求,
分类和测试方法》(EN 1 143)、《保险箱、ATM保险箱、金库墙和金库门》
(vds),防盗保险柜锁具方面的《高安全性的电子锁》(uL 2058)和《安
全存储装置——防止未授权开启的高安全锁具的分类》(EN 1300)等近年
也都有修订版本。因此,为适应国内防盗保险柜(箱)和防盗保险柜锁具
安全技术的发展并与国际标准接轨,在本次标准修订时参考了uL 687等国
际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使我国防盗保险柜(箱)的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
际水平。
2.修订的目的
本标准的修订对于提高我国防盗保险柜(箱)的技术含量,跟紧世界
潮流,参与国际竞争,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修订的原则
随着我国防盗保险柜(箱)市场的成熟及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多,急需提高我国标准的适用性及防盗保险柜(箱)的行业水平,本次标准的修订是在合并GB 10409—2001和GA 166—2006的基础上,参考采用美国uL 687:201l、uL suB 058:2008、欧洲EN 1300:2013等相关标准,并将自动柜员机(ATM)防盗保险柜、组装式防盗保险柜、投入式防盗保险柜纳入本标准中,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时,标准将防盗保险柜(箱)安全级别进行扩展和提升,将防盗时间明确在产品的标记中,有助于消费者根据需求合理地选择产品;本标准还修改了攻击破坏使用的工具,以提升产品检测的规范性: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本标准也提高了对锁具安全性能的要求,标准中明确规定防盗保险柜(箱)应使用符合本标准的锁具,以保证防盗保险柜(箱)的整体安全性。本次标准中锁具部分的修订是在合并GB 10409—2001和GA 166—2006的基础上.参考采用美国及欧洲EN 1300:2013等相关标准;同时本标准3.6定义了防盗保险柜锁必须具备锁定装置且为独立启闭的锁具.也即该类锁具是完整独立的锁具产品,可以进行独立认证检测。
在本标准中.锁具部分与原有标准的不同点在于锁具标准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高安全锁具标准一致,防盗保险柜锁具可以独立检测认证,防盗保险柜配备和更换符合本标准的锁具时不需要再次对锁具部分进行检测.做到了防盗保险柜锁与柜体的检测认证相对独立,从而方便厂家或销售企业在保险柜上根据客户的需求适配不同的锁具。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标准名称确定为:《防盗保险柜(箱)》。
(2)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3)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a.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除了防盗保险柜(箱)之外,本标准还增加了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组装式防盗保险柜、投入式防盗保险柜,在满足通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其相应附加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
b.重新定义和升级了破坏工具。借鉴uL 687标准,将破坏工具分为:普通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T具、磨头、专用便携式电动工具、割炬、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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