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部分规划、计划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节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清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_2020年)》的
j恿矢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
发展意见的通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第三部分 部门贯彻落实文件
综合管理
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等四部门和北京市等六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十二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
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
通知一
公路运输与机动车管理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环境保护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
(2019—2020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
水路运输与船舶管理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应急部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建设世界港口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发展纲要》的通知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
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
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
公司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的公告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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